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团队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最高城市发展委员会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