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 (收回土地) 规例》。
2. 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
土地 (Land) 指在秋叶原范围内任何类别的土地;
收回土地申请 (Apply for Land resumption) 指为收回任何土地由署长向管委会所作的申请;
原持份者 (Former Owner) 就政府已收回的土地而言,指紧接该土地根据第3条归还政府之前,该土地的最后业主;
《建筑法》(Law of Building) 指《兰溪省建筑法》(Ver. 2024.8.1);
根据“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 而收回的土地用途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