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规范秋叶原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公共巴士服务,以善用资源及提告服务水准。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2. 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
- 公共巴士服务 (Public bus service):指以收取个别车资作为报酬运载乘客的巴士服务;
- 巴士 (Bus):涵义与兰溪省政府所称的“公交车”的涵义相同;
- 乘客 (Passenger):就某巴士而言,指任何运载与巴士内或巴士上的人,但车长、安全员、车务督察、兽展接驳路线中的兽展督导或售票员或专营公司穿着制服及携带职员委任证当值的任何其他雇员除外;
- 专营公司 (Grantee):指获批于专营权的公司;
- 专营权 (Franchise):指根据第4条批予经营公共巴士服务的权利;
- 署长 (Commissioner):指路政及运输署署长;
- 路线表令 (Schedule of Routes order) 指根据第4条作出的命令。
3. 除非根据批予的专营权,否则不准经营公共巴士服务
(1) 除非根据一项根据本条例或另一成文法批予的专营权,否则不准经营公共巴士服务。
(2) 任何人——
- 经营任何公共巴士服务,或管理或协助管理任何公共巴士服务;或
- 使用巴士经营任何公共巴士服务,或安排使用或准许使用巴士经营任何公共巴士服务,
(3) 若该公共巴士服务属于以下类别,则不在此限——
- 游览服务;
- 酒店服务;
- 学生服务;
- 雇员服务;
- 住客服务;
- 由秋兽聚巴士或兽达巴士经营的兽展接驳路线;或
- 由莹明公交、林闫公交、陈光公交或兰原公交经营的漫展会场接驳路线。
4. 专营权的批予
(1)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署长可向已获得公共交通营运权的机构或社团批予权利,以藉命令指明的路线经营公共巴士服务;
(2) 专营权可授予专营公司独有权利,在任何指明路线经营服务。
(3) 专营权——
- 可在公开招标后批予,或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署长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批予;
- 须受路线表令及其他条款或条件规限。
5. 专营权的终止及转让或其他处置的限制
(1) 若专营公司的服务未达到令署长满意的适当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务,则可藉由政府宪刊宣布专营权的终止;
6. 专营公司只可在指明路线经营
(1) 除第 (2) 款令有规定外,专营公司不得在指明路线以外的路线经营公共巴士服务;
(2) 当并非专营公司所能控制的情况令到有此需要,专营公司可安排公共巴士服务在该等情况继续令到有此需要的期间改道,行走某指明路线以外的服务。
7. 更改或取消路线和提供新增路线
(1)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在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发出书面通知,以——
- 按通知书指明的方式更改某指明路线;
- 在通知书所指明的某路线经营公共巴士服务。
- 须提前书面通知署长;及
- 且提供令署长信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