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
2026年5月3日:公布
2026年5月10日 18:00:原定生效日期
2026年5月10日 18:00:原定生效日期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铁路条例》。
2. 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
- 秋叶原 (Qiuyeyuan):包括夏州市及东湖市;
- 铁路服务 (Railway service):指任何利用铁路进行的客运或货运服务;
- 列车 (Train):包含在铁路及以铁路模式运行的巴士—重铁车辆;
- 铁路处所 (Railway premises) 指除由铁路营运商自行管理的列车或车厂外的铁路处所;
- 乘客 (Passenger):就某列车而言,指任何运载于列车内或列车上的人,但车长、安全员、车务督察、兽展接驳路线中的兽展督导或售票员或铁路营运商穿着制服及携带职员委任证当值的任何其他雇员除外;
- 署长 (Commissioner):指路政及运输署署长;
- 路线表令 (Schedule of Routes order) 指根据第5条作出的命令。
3. 授权一机构以管理铁路设施
现授权一个名为“珀维都会快铁”的机构,以——
- 管理任何位处秋叶原的铁路处所;及
- 就铁路服务定价。
(1) 除非根据一项根据本条例或另一成文法批予的营运权,否则不准经营铁路服务。
(2) 任何人——
- 经营任何铁路服务,或管理或协助管理任何铁路服务;或
- 使用列车经营任何铁路服务,或安排使用或准许使用列车经营任何铁路服务,
(3) 若该铁路服务属于以下类别,则不在此限——
- 列车在非铁路服务中转移;
- 由秋兽聚快线经营的毛毛列车;或
- 停靠康岭站、东水头机场站或东湖站的省铁服务。
5. 营运权的批予
(1)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署长可向已获得公共交通营运权的机构或社团批予权利,以藉命令指明的路线经营铁路服务;
(2) 营运可授予铁路营运商独有权利,在任何指明路线经营服务。
(3) 营运权——
- 可在公开招标或铁路营运商申请后批予,或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署长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批予;
- 须受路线表令及其他条款或条件规限。
(1) 任何铁路服务的票价均由署长订立。
(2) 如票价——
- 属于列车上的附加服务;
- 为乘客违例后须缴付的罚款,
7. 营运的终止及转让或其他处置的限制
(1) 若铁路营运商的服务未达到令署长满意的适当而有效率的铁路服务,则可藉由政府宪刊宣布营运的终止;
8. 铁路营运商只可在指明路线经营
铁路营运商不得在指明路线以外的路线经营铁路服务;
9. 更改或取消路线和提供新增路线
(1)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在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发出书面通知,以——
- 按通知书指明的方式更改某指明路线;
- 在通知书所指明的某路线经营铁路服务。
- 须提前书面通知署长;及
- 且提供令署长信服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