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前几日于管委会发布消息的公示,因为记性差所以可能有区别,以这版为准,欢迎提修改意见)
特区(Special Region, SR):
要求:
要求:
若干由同一人管理的城市,不应组成都市圈,但省政府倡导进行同城化发展,可以在不享受一切都市圈特有权利的情况下,实施与都市圈相同的架构。
Tip:原“特别行政区(SAR)”地位的,应在特区及都市圈制度施行后,更改为"都市圈(MA)"地位,而非"特区(SR)"地位
--特案处理方式:(pok编)
1. 若发达程度达标,且需要频繁规划及修建公共交通,将以个案形式批准单人管理的多个城市成为MA
2. SAR转MA可按第1条以个案形式准许该城市独立/该城市联同周边城市/连同周边的同一个人管理的城市一同成为MA
特区(Special Region, SR):
要求:
- 区域远离本土
- 建筑师规划与建筑水平得到普遍认可
- 自行处理。
- 交通线路(除机场及各类对外交通外)免审,但省在规划过于猎奇时有权利撤回此权
- 在特区内可以实施与本土不同的建筑管理法
- 可以有不与服务器公路编号相冲突的自有公路编号系统
要求:
- 若干城市一致同意成立(地理位置上最好接壤)
- 在初期施行中优先以省政府战略规划分配建立都市圈(如:东北地区)
- 各地级市之最高管理者应各不同
- 由若干个地级市组成
- 各市代表组成都市圈管理委员会,管理各项事务
- 省下派观察员指导都市圈管委会运行决策
- 可以有与服务器本土法律不违背的都市圈共有法律
- 可以有不与服务器公路编号相冲突的自由公路编号系统
- 交通线路(除机场及各类对外交通外),在都管委自行审核(省观察员若有异议则提交管委会审核)
若干由同一人管理的城市,不应组成都市圈,但省政府倡导进行同城化发展,可以在不享受一切都市圈特有权利的情况下,实施与都市圈相同的架构。
Tip:原“特别行政区(SAR)”地位的,应在特区及都市圈制度施行后,更改为"都市圈(MA)"地位,而非"特区(SR)"地位
--特案处理方式:(pok编)
1. 若发达程度达标,且需要频繁规划及修建公共交通,将以个案形式批准单人管理的多个城市成为MA
2. SAR转MA可按第1条以个案形式准许该城市独立/该城市联同周边城市/连同周边的同一个人管理的城市一同成为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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