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特区(SR)及都市圈(MA)的初步提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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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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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几日于管委会发布消息的公示,因为记性差所以可能有区别,以这版为准,欢迎提修改意见)
特区(Special Region, SR):
要求:
  • 区域远离本土
  • 建筑师规划与建筑水平得到普遍认可
架构:
  • 自行处理。
权利:
  • 交通线路(除机场及各类对外交通外)免审,但省在规划过于猎奇时有权利撤回此权
  • 在特区内可以实施与本土不同的建筑管理法
  • 可以有不与服务器公路编号相冲突的自有公路编号系统
都市圈(Metropolitan Area, MA):
要求:
  • 若干城市一致同意成立(地理位置上最好接壤)
  • 在初期施行中优先以省政府战略规划分配建立都市圈(如:东北地区)
  • 各地级市之最高管理者应各不同
架构:
  • 由若干个地级市组成
  • 各市代表组成都市圈管理委员会,管理各项事务
  • 省下派观察员指导都市圈管委会运行决策
权利:
  • 可以有与服务器本土法律不违背的都市圈共有法律
  • 可以有不与服务器公路编号相冲突的自由公路编号系统
  • 交通线路(除机场及各类对外交通外),在都管委自行审核(省观察员若有异议则提交管委会审核)
同城化发展:
若干由同一人管理的城市,不应组成都市圈,但省政府倡导进行同城化发展,可以在不享受一切都市圈特有权利的情况下,实施与都市圈相同的架构。

Tip:原“特别行政区(SAR)”地位的,应在特区及都市圈制度施行后,更改为"都市圈(MA)"地位,而非"特区(SR)"地位
--特案处理方式:(pok编)

1. 若发达程度达标,且需要频繁规划及修建公共交通,将以个案形式批准单人管理的多个城市成为MA
2. SAR转MA可按第1条以个案形式准许该城市独立/该城市联同周边城市/连同周边的同一个人管理的城市一同成为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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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
对于SR:
- 不应设置任何非必要且普遍性的检查站,并实质或设定上起到“边界检查站”的作用;
对于MA:符合——
- 前身为SAR地位的(如秋叶原特别行政区及双桥、夏州、东湖市);或
- 若相邻城市为同一人、市长建筑水平达到认可,该城市较为发达且须/可能须频繁申报及修建公共交通的(如科蓝市、兰原市),
的其中一个情况的,可忽视其包括多个城市的管理者等要求,亦准许同一人管理的周边城市一同成为MA的一部分。
同时准许及规定SR及MA的相关申请须通过DoMC的专门板块提交申请/备存(适用于SR),并由都市圈管委会通过(适用于MA)。除非——
- 该SR或MA可通过自己的门户网站获取相关申请或备存状态(该网站不须有上传功能。换言之,通过网站外的方式进行申请亦视为符合资格的网站),及该网站在信息披露上丝毫不逊于DoMC。
而相关法律亦必须且毫无特例地在DoMC的专门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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