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中 秋叶原法例《建筑 (收回土地) 规例》(第11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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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2026年6月10日:公布
2026年7月25日 17:30:原定生效日期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 (收回土地) 规例》。

2. 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
  • 土地 (Land) 指在秋叶原范围内任何类别的土地;
  • 收回土地申请 (Apply for Land resumption) 指为收回任何土地由署长向管委会所作的申请;
  • 原持份者 (Former Owner) 就政府已收回的土地而言,指紧接该土地根据第X条归还政府之前,该土地的最后业主;
  • 《建筑法》(Law of Building)指《兰溪省建筑法》(Ver. 2024.8.1);
  • 根据“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 而收回的土地用途指——
    • 根据《铁路条例》已经获准的项目而收回任何土地;
    • 为修建公共运输交汇处 (公共交通枢纽)、道路而收回任何土地;
    • 为与管委会驻地有关的任何用途而收回任何土地;
    • 收回状况欠佳的建筑而收回任何土地;
    • 依《建筑法》第3.3条或《建筑条例》第5 (a) 条而收回任何土地。

3. 发布收回土地申请

a) 发布之任何收回土地申请应——
i) 予以管委会审核,及由管委会决定是否通过。​
ii) 若管委会在30日内无法提供审核结果,则可由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及由独立监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通过,​
b) 若收回土地申请通过,则须通过可靠途经公开收回土地通告,并至少描述——
  • 收回土地的坐标端点及一份收地示意图;
  • 收回土地所含的建筑物名称;
  • 收回有关土地所作的公共用途;及
  • 法定反对程序的最后期限,
c) 法定反对期须至少为发布该通告起的45日。

4. 关乎该通告的反对
a)在收回土地通告刊登后的45日内,以下人士可藉向署长送交书面反对,反对该公告所述明的收回有关土地的建议——
  • 该土地的业主或占用人;或
  • 就该土地拥有权利的人。
b) 由某人(反对者)提出的反对须 ——
  • 充分地识别反对者属符合第 (a) 款说明的人;及
  • 按反对者的指称,描述有关建议将会如何影响反对者。
  • 如反对并非由符合第 (a) 款说明的人提出,或不符合第 (b) 款,则该反对属无效,并视为不曾提出。

5. 补偿
在决定收回土地的28日内,原持份者须藉向署长送交书面索偿申请,并至少描述——
  • 反对者属第4 (a) 宽说明的人提出;及
  • 索取的补偿物,
并——
i) 予以管委会审核,及由管委会决定批准;​
ii) 若管委会在14日内无法提供审核结果,则可由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及决定通过,​
后,方可在30日内获得补偿。
 
我已经基于人道主义多次通知了。到期没反对即视为同意,没得后补。你要为自己的不在意、不上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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