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
2026年6月10日:公布
2026年7月25日 17:30:原定生效日期
2026年7月25日 17:30:原定生效日期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 (收回土地) 规例》。
2. 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
- 土地 (Land) 指在秋叶原范围内任何类别的土地;
- 收回土地申请 (Apply for Land resumption) 指为收回任何土地由署长向管委会所作的申请;
- 原持份者 (Former Owner) 就政府已收回的土地而言,指紧接该土地根据第X条归还政府之前,该土地的最后业主;
- 《建筑法》(Law of Building)指《兰溪省建筑法》(Ver. 2024.8.1);
- 根据“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 而收回的土地用途指——
- 根据《铁路条例》已经获准的项目而收回任何土地;
- 为修建公共运输交汇处 (公共交通枢纽)、道路而收回任何土地;
- 为与管委会驻地有关的任何用途而收回任何土地;
- 收回状况欠佳的建筑而收回任何土地;
- 依《建筑法》第3.3条或《建筑条例》第5 (a) 条而收回任何土地。
3. 发布收回土地申请
a) 发布之任何收回土地申请应——
i) 予以管委会审核,及由管委会决定是否通过。
ii) 若管委会在30日内无法提供审核结果,则可由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及由独立监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通过,
b) 若收回土地申请通过,则须通过可靠途经公开收回土地通告,并至少描述——- 收回土地的坐标端点及一份收地示意图;
- 收回土地所含的建筑物名称;
- 收回有关土地所作的公共用途;及
- 法定反对程序的最后期限,
4. 关乎该通告的反对
a)在收回土地通告刊登后的45日内,以下人士可藉向署长送交书面反对,反对该公告所述明的收回有关土地的建议——
- 该土地的业主或占用人;或
- 就该土地拥有权利的人。
- 充分地识别反对者属符合第 (a) 款说明的人;及
- 按反对者的指称,描述有关建议将会如何影响反对者。
- 如反对并非由符合第 (a) 款说明的人提出,或不符合第 (b) 款,则该反对属无效,并视为不曾提出。
5. 补偿
在决定收回土地的28日内,原持份者须藉向署长送交书面索偿申请,并至少描述——
- 反对者属第4 (a) 宽说明的人提出;及
- 索取的补偿物,
i) 予以管委会审核,及由管委会决定批准;
ii) 若管委会在14日内无法提供审核结果,则可由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及决定通过,
后,方可在30日内获得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