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中 秋叶原法例《建筑条例》(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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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叶原特别行政区 政府宪刊



状态:
2026年4月30日:公布
2026年5月1日 07:00:原定生效日期
2026年5月2日 17:30:因玩家提出质疑/反对,暂缓至此日起实施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条例》。

2. 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
  • 秋叶原 (Qiuyeyuan) 包括夏州市及东湖市;
  • 建筑 (Building) 指由玩家自行修建的任何方块构成物;
  • 署长 (Commissioner) 指路政及运输署署长,或获得路政及运输署授权行事的人;
  • 管委会 (Administered Group) 指兰溪省轨道交通服务器管理委员会。

3. 不得擅自修建建筑
a) 未经署长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筑。
b) 任何人在署长尚未对该建筑所占用的土地作出批核,或对该建筑所占用的地块根据第4条发出反对通知书,而修建建筑,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留案底,并将该土地充公而无须任何补偿。

4. 申请占用土地以修建建筑
任何人须——
a) 以署长认可的方式递交土地占用申请,其中须至少包含——​
(i) 承建建筑商;​
(ii) 建筑管理者;​
(iii) 建筑用途;​
(iv) 建筑结构的图则;及​
(v) 最近3个月内由承建建筑商修建的建筑资料,​
b) 署长就须申请人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当签发地契论。​
c) 尽管有第 (b) 款的规定,署长如合理地认为此建筑可能正在占用现有规划之土地,可发出反对通知书。其中须载明反对的理由。​

5. 地契的所有期限
a) 任何人须在地契生效的45日内开始施工。若超过期限后仍未开始施工,即当放弃此地块论,及地契立即失效而无须另行通知;
b)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地契之有效期为24个月;
c) 除非署长相信该地块即将用作符合《建筑 (收回土地) 规例》“公共”利益的工程而须收地并通过管委会之批准外,否则不应不予续期。

5. 在土地占用申请作出虚假陈述
任何人在土地占用申请作出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留案底,并将该土地充公而无须任何补偿。